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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部分規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99225
勞福1字第0990135071 修正「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部分規定

 主任委員 王如玄

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 凡年滿二十歲至六十五歲婦女,三年內曾參與政府實體創業研習課程,並經創業諮詢輔導,所經營事業員工數(不含負責人)未滿五人,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本會申請本貸款:

()   所經營事業符合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辦有稅籍登記未超過二年。

()   所經營事業依法設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未超過二年。

()   所經營私立幼稚園、托育機構或短期補習班,依法設立登記未超過二年。

四、 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國民,三年內曾參與政府實體創業研習課程,並經創業諮詢輔導,所經營事業員工數(不含負責人)未滿五人,符合前點所定各款之一者,得向本會申請本貸款。

六、 本貸款應以事業登記負責人名義提出申請。

申請人應有實際經營該事業之事實,且未同時經營其他事業。

七、 符合第三點或第四點貸款資格提出申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   貸款創業計畫及貸款申請書一份。

()   稅籍登記證明及所經營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文件影本一份。

()   切結書正本一份。

()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影本一份。

()   本會或政府相關單位三年內辦理之實體創業研習課程結業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前項申請人有下列各款身分之一者,應另檢具各該身分所需證明文件:

()   符合特殊境遇家庭創業貸款補助辦法或家庭暴力被害人創業貸款補助辦法身分者,應依各該辦法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 遭遇職業災害致死亡之配偶,或身體遺存障害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者,檢具勞工保險局核定給付通知文件影本。

() 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死亡者之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親屬,或致受重傷害之本人、配偶或一親等直系親屬,或被性侵害者,檢具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開立之證明文件。

()   符合社會救助法所定低收入戶身分者,應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   符合天然災害受災戶身分者,應檢具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公所開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申請文件未完備者,由本會通知申請人於二十一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予以退件。

八、申請人或所經營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辦本貸款:

() 經向票據交換所查詢其所使用之票據受拒絕往來處分中,或知悉其退票尚未清償註記之張數已達應受拒絕往來處分之標準。

() 經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或徵授信過程中知悉其有債務本金逾期未清償、未依約定分期攤還已超過一個月、應繳利息未繳付而延滯期間達三個月以上或有信用卡消費款項逾期未繳納,遭發卡銀行強制停卡,且未繳清延滯款項。

()   曾辦有本貸款、微型企業創業貸款或創業鳳凰婦女小額貸款。但已清償者不在此限。

十二、本貸款利率,按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百分之零點五七五機動計息。

貸款人前二年免息,由本會全額補貼利息。

貸款人符合特殊境遇家庭創業貸款補助辦法或家庭暴力被害人創業貸款補助辦法之身分者,其利率負擔依各該辦法規定辦理。

貸款人符合第七點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者,前三年免息,第四年起固定負擔年息百分之一點五,利息差額由本會補貼。

十三、本會組成審查小組辦理本貸款申請案件審查作業。審查小組應建置候選委員資料庫,每次審查會議應有委員五人至十一人出席,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會指派人員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會就下列人員選任之:

()   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代表一人。

()   承貸金融機構代表二人至七人。

()   產學業專家代表一人至二人。

前項審查小組資料庫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派(聘)之。

審查小組會議應有選任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召開;每一申貸案件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審查通過,始得轉送承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事宜。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於審查過程獲悉之資訊,應予保密。

審查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迴避,不得參與審查:

() 本人或其配偶擔任申請事業之任何職位或創業諮詢輔導,及解任未滿一年者。

() 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事業之負責人、董監事、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配偶、直系親屬或三親等以內旁系血親關係者。

() 本人或其配偶與申請事業之負責人、董監事、經理人或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有共同經營事業或分享利益關係者。

() 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

本會及信保基金擔任審查小組委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外聘委員按次支給出席費,並另支付交通費。

十六、本會就業安定基金捐助信保基金一億五千萬元,信保基金提供相對資金一億五千萬元,合計三億元,辦理本項貸款所需支付之履行保證責任支出(含攤付訴訟費用)。本貸款設定信用保證融資總金額為三十億元。本會及信保基金得視業務需要增提捐助金額。

前項捐助款及相對資金不足辦理本項貸款所需支付之履行保證責任支出(含攤付訴訟費用)時,本會及信保基金應分別補足各應負擔之金額。

貸款人依據信保基金相關規定,申請信用保證,保證成數九點五成,保證手續費年費率固定為百分之零點五。

本貸款免徵提保證人、免擔保品。但貸款人與承貸金融機構合意徵提擔保品者,得免向信保基金辦理信用保證。

二十三、    辦理本貸款之公營金融機構經辦人員,非出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的呆帳,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得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並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本國民營機構及保證基金之呆帳責任,亦同。辦理本貸款之績優承貸金融機構,本會得予獎勵。

(轉貼勞委會職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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