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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規避、拒絕查察 最高罰30萬元
 
 

雇主規避、拒絕查察 最高罰30萬元
近來發生公眾人物公開談論要求所聘僱的外勞從事許可以外工作,而衍生違法使用的疑慮,台北市政府勞工局長陳業鑫呼籲,雇主引進外勞應依據就業服務法善盡管理責任,該局查察人員已發函通知約訪,也透過協助引進的公司聯繫,如經多次以書面通知仍拒不回應,視為規避查察,以違反該法第62條,可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而雇主是否有要求外籍看護工,從事照顧以外的工作,以及為何外勞未於申請時登記的工作地點工作,勞工局將視實際查訪結果,了解是否有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3款、第9款的行為,且會分別裁處。
勞工局第二科科長吳海燕說明,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的申請資格條件不同。家庭幫傭雇主,初次招募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一、有年齡3歲以下三胞胎以上之多胞子女。二、累計點數滿16點。家庭看護工被照顧人應具下列條件之一:一、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二、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需全日24小時照護者,且經長照中心媒合無適當本國勞工。
吳海燕說,家庭看護工依法僅能從事照護的工作,至於其他家居清潔工作,也僅限被照顧人生活起居所必要的照顧,例如:烹調被照顧人料理、清洗其衣物等。勞工局查察人員訪視時,也將依據前述判斷外籍看護工是否有從事許可以外的工作。她強調,訪查後違法事實明確,經處分後如仍未改善,亦得連續開罰。
勞委會39公告修正「雇主聘僱第二類外國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72條規定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裁量基準」,外勞住宿地點變更,需於7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勞工局,違反者除處以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外,也將採11比例,廢止雇主外勞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陳業鑫表示,勞工局執行訪視如查明當事人已自行變更工作地點,經限期通知說明仍未提出者,就會依法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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