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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住宿地點未通報1:1廢聘 地方政府認過當
 
 

變更住宿地點未通報1:1廢聘 地方政府認為過當
勞委會日前公告修正「雇主聘僱第二類外國人違反就業服務法第72條規定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裁量基準」,基於落實外國人照顧服務的考量,外勞變更住宿地點,雇主應依法於7日內通報,否則除罰鍰外,將按違反次數以一比一比例廢止雇主許可。這項規定影響家庭類雇主權益重大,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即日起,針對所有入國通報的案件,都將提供「外籍勞工變更住宿地點通報單」,提醒雇主如有異動住宿地點時,須依規定填報。
在新規定實施前,過去家庭看護工只要隨著被照顧人遷移,就沒有變更住宿地點的問題;且亦有些被照顧人會輪流至各子女家居住,因此異動較為頻繁,但隨著裁量基準發佈實施後,每次變更地點,就必須辦理通報。
為能充分宣導這項措施,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即日起針對所有辦理入國通報的案件,都將提供雇主變更住宿地點通報單。勞工局表示,主要目的在於宣導相關規定,特別是針對異動較頻繁的家庭看護工,在被看護人有搬家、住院等變更住宿地點時,即可向該局通報,避免受處分。舉例而言,變更外國人住宿地點日如為61,應於8日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
地方政府表示,裁量基準中對於逾期通報的處分相當重,雇主一旦不諳法令規定而誤觸法令,就會面臨許可遭廢止的處分,但事實上這類案件只是雇主一時不察的無心之過。且雇主實際變更的時間,查證上亦相當困難,因此各縣市普遍採從寬方式認定。
目前已有縣市行文勞委會,希望重新檢討相關罰則,並擬列做年度全國勞工行政主管會議的提案。
不過也有縣市政府認為,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有必要落實,因此將依法執行。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表示,裁處時仍會視實際狀況,包括外勞是否確實隨被照顧人遷移,以及有無後續違法工作的問題。
雇主需特別留意的是,外勞變更住宿地點未通報,地方主管機關將以違反就服法第57條第9款處分,罰鍰為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同條第4款則為違反變更工作場所規定,因此兩者並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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