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自由應予尊重,法令宣導應予落實
信奉回教之印尼勞工控訴雇主逼迫吃豬肉案件,日前已進入司法審理階段,依報導指出,雇主強調本身並不清楚勞工為穆斯林,也不知道穆斯林不吃豬肉的飲實禁忌,且勞工到工廠時,仲介鼓勵勞工說台灣是普遍吃豬肉的國家,不吃豬肉會造成雇主困擾……,並表明仲介公司明知勞工信奉回教還誤導雇主,方致造成此有損我國國際形象之案件。
然就業服務法第五條即明確規定,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以宗教信仰予以歧視,且公會會員同業迄今已歷經多次勞委會評鑑審核,評鑑指標亦明確規定,仲介同業於簽訂契約或外籍勞工交付雇主時需提供相關法令宣導﹝即包含就業服務法第5、54、55、57條﹞及外籍勞工來源國社會或風俗民情介紹,均已明白向雇主說明宗教信仰自由是普世人權價值之一,應予以尊重,相信合法仲介尚不致於有強逼勞工吃豬肉的情形發生。公會在此呼籲本案承辦仲介同業,宜儘速對外界說明,釐清相關責任,避免社會大眾對於人力仲介業產生誤解,而會員同業於受雇主委託辦理申請聘僱外國人及外籍勞工入境時,也務必落實向僱主及勞工宣導相關法令之規定,勞工入境服務期間如發現有違法事由,宜應迅速輔導雇主改善,若仍未能改善應依法通報主管機關協助處理。
公會基於維護仲介同業之社會公眾形象,請本案承辦仲介同業主動與公會聯繫,方能提供相關協助,若會員同業知道本案承辦仲介資訊,也請與公會聯繫,由公會進行了解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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