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投保薪資加強查核 勞保局:自六月一日起逕行調整
法源編輯室/ 2011-05-01 [ 評論數 0 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昨(三十)日表示,投保單位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依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前段規定,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此外,如果發現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薪資偏低,將從今(一百)年六月一日起逕行調整提高。並呼籲各事業單位,員工所領的薪資如果有變動,應依照薪資的變動申報調整,保障勞工應有的權益並避免受罰。 勞保局表示,將主動全面清查勞保投保薪資,避免以多報少及以少報多情事。並且將對員工平均投保薪資低於同業別平均薪資及連續由勞保局逕調投保薪資,且低報投保薪資差距金額較大的投保單位加強輔導查核,督促雇主依照員工薪資變動申報投保薪資。另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之1規定,投保單位申報被保險人投保薪資不實,由保險人依照同一行業相當等級的投保薪資額逕行調整通知投保單位,調整後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時,以實際薪資為準。 針對投保單位仍然有因為不了解投保薪資申報規定或者為規避保險費,而將員工投保薪資以多報少的情形,勞保局說明,只要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的報酬,投保位無論採任何名目發給,或多久發給一次都應該列入月薪資總額,並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的「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所列適用等級的金額如實申報投保薪資,才能保障勞工給付權益。 此外,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9年11月25日勞保2字第0990089387號函,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受僱於五人以上工廠、公司、行號及不得參加公保的政府機關的員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另投保單位沒有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依同條例第72條第1項前段規定,從僱用日起,到參加保險的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的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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