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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僱用特定失業者 每月最高補助17,280
 
 

企業僱用特定失業者 每月最高補助17,280
為協助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就業適應及準備,達穩定就業的目的,勞委會於990105起推動「就業啟航計畫」。
凡加入勞保及就保,且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民營事業單位,或依《人民團體法》、其他法令取得設立許可之民間團體(不包括政治團體),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受委託之民間機構,只要提供工作機會,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符合計畫規定失業者之方式,就可依所僱用失業者的人數申請補助。前3個月補助該申請單位每人每月新臺幣(以下同)17,280元,連續僱用第4個月起至第12個月每人每月補助1萬元,補助僱用期間最長為12個月。
凡符合獨力負擔家計者、年滿40歲至65歲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有工作能力者、更生受保護人、長期失業者、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2年以上,包括重返職場之婦女、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者、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犯罪被害人及人口販運被害人等12款對象之一的失業者,曾參加勞工保險14日(含)以上,且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時,未參加勞工保險之本國籍勞工,都可參加本計畫。
勞委會希望藉由本計畫幫助更多的特定對象及就業弱勢者順利就業,同時也能協助事業單位或相關團體覓得合適的人才及降低其人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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