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為明確規範雇主與跨國人力仲介機構及外國人與跨國人力仲介機構間之權利 義務,減少爭議情事,保障雇主及外國人權益,經彙整相關意見,訂定「雇主委任 招募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外國人」及「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委任辦理就業服務事項」之定型化契約範本,以供雇主、外國人及跨國人力仲介機構參考使用。
依現行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與雇主及外國人簽訂書面契約, 且勞委會辦理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計畫」亦將簽 訂書面契約列入品質管理評鑑指標之一,為提供契約訂定內容合於法令及誠信原則, 以維契約當事人實質地位平等及維護消費者權益,勞委會於97年11月上旬分別邀請 雇主團體、NGO團體、仲介業者、專家學者及地方政府研商,經彙整意見後研訂契約範本內容,除明確規範雙方之權利義務等常見爭議事項,以解決目前雇主與仲介公司、外國人與仲介公司因私法關係所衍生爭議,另強調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於定型化 契約中,應不得記載由雇主代扣款項約定,及為避免仲介超收情事發生,不得約定仲 介代外籍勞工收取國外借款等事項,以保障外國人權益。
勞委會所訂定型化契約範本內容重點摘要如下: 1、約定仲介公司應收費、應退費之項目及時間,並得選擇以現金、轉帳、支票或 其他等方式辦理。 2、每個月至少應電話聯繫或訪視外國人之次數。 3、契約雙方應依契約履行事項及約定仲介公司應辦理之法定就業服務業務事項及 協助辦理事宜。 4、契約雙方就本契約所生義務之不履行或遲延履行,而致他方受有損害時,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之約定。 5、仲介公司對於雇主及外國人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並不得為不當使用,如有違反 契約規定致他方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雇主委任招募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外國人」之定型 化契約範本、及中文與外語(英語、印尼語、越南語、泰國語)對照之「從事就業服務 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委任辦理就業服務事項」之定型化 契約範本,勞委會近期將發布於職業訓練局網站(www.evta.gov.tw),請有需要之民眾 可自行下載參考使用。 |